发文日期: 2012-02-14
生效日期: 2012-03-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主 席 郭树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一、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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