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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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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一、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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