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5-29
生效日期: 2018-07-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可以由本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车辆,向主管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公用物品通关时,海关可以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防止违禁物品进出境。公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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