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7-20
生效日期: 2023-07-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64号),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以及第三章、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修订,自2023年7月20日起实施。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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