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2-20
生效日期: 2011-02-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709号)本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自2019年3月2日起施行
2、关联文件,《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令第764号),本办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自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
3、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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