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02-24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本篇法规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修订,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被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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