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2-13
生效日期: 1994-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本文自2017年11月19日起废止
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 [1993.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2008.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08年11月10日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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