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1-17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为确保广大企业能够及时、准确享受本文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2、已被修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就本文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已被修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就本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4、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本文第一条自2021年4月1日起废止。
5、已被修订,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7、关联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8、关联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9、关联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关联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失效/废止,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相关条款继续执行的参见相关后续文件。
1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废止: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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