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2-06
生效日期: 2016-02-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进一步增强了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
2、关联文件,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3、关联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第四十三条进行了修订,自2016年2月6日起实施。
4、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税务总局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进行了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四)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自2017年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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