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11-14
生效日期: 2003-06-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财务局、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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