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6-14
生效日期: 2012-07-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本公告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之②;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3);第七条第(三)项第4目、第(四)项、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四)项第1目第(2);第十条第(四)项中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附件21、附件22 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本公告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自2015年4月30日起废止
3、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制发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本公告附件28、29、33自2016年1月7日起废止。同时,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之(2)、(5)关于“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自2016年1月7日起废止
4、条款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 年第42号)本文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废止
5、条款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本文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及第十条第(五)项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
6、条款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本文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1)点中的“附表”、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2)点、第四条第四项中的“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七条第三项第5目、第十条第三项以及附件4、5、6、7、8、14、15、16、17、18、19、20、32、34、35等自2021年6月3日起停止施行。
7、条款修订、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本文第八条第四项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第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5)点④中的“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第五条第二项第5目第(4)点中的“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第七条第三项第二款第2目“代理出口协议”、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1)点①中的“原件”及②中的“原件”、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点③、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1目中的“原件”、第十条第二项第1目中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的规定、第3目中的“原件”及第十条第六项第一款第1目中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的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第七项第3目自2022年6月21日起废止。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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