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2-25
生效日期: 1993-12-25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全面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199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2008.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 [2011.10.28]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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