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2-28
生效日期: 1993-12-28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一条第三款失效,自2006年4月30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文第三条、第四条废止,自2009年2月2日起实施。
3、条款废止,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条废止,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自2010年11月2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通知略)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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