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04-28
生效日期: 1994-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0号),自2002年7月1日起,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由按次申报纳税改为按期申报纳税,纳税期限可以是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本文所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改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增值税。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本文第六条中“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的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天然气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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