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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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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业务的不断扩大,石油产销量日益增加,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中第四项关于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税收工作的需要。为了简化征管,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
    责任编辑: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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