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1-29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关联文件, 《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火发〔2021〕362号),决定自2021年12月16日起,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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