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2-30
生效日期: 2021-12-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决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证明事项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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