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9-06-29
生效日期: 1999-08-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条款废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本文第五条中“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及“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内容自2015年5月19日起废止。
3、条款废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本文第一条中“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内容自2015年5月22日起废止。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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