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5-22
生效日期: 2015-05-22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本文全文及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中“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主管国税机关”的内容修改为“税务局”“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已取消。经商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现将其后续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其涉及的审核确定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统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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