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07-10
生效日期: 2000-07-10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财税[2000]42号文件的审查意见》(财税〔2006〕4号)
2、部分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本文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失效
3、条款失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本文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
4、条款失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有关营业税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