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27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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