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1-16
生效日期: 2006-01-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闽地税复规转字[2005]第2号)收悉。经研究,做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改。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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