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0-28
生效日期: 2024-12-01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2003年3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第273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海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各级海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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