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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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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已经2003年3月1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87〕署货字650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署法〔1995〕57号)同时废止。署 长牟新生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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