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4-28
生效日期: 2018-05-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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