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10-27
生效日期: 2022-1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3、已被修订,根据《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删除本文第二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并删除本文附件1和附件2;将本文第三点中的“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不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修改为“旅客免税携带进境电子烟的总值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16周岁”修改为“18周岁”,同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行。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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