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10-25
生效日期: 2022-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现将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当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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