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0-09-10
生效日期: 1980-09-1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特许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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