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8-20
生效日期: 2005-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详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根据 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文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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