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8-20
生效日期: 2005-10-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本文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自2011年1月8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国发〔19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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