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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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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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