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12-15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本实施细则“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199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2008.12.1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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