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3-12-25
生效日期: 1993-12-25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已被修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1993.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2008.12.1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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