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8-18
生效日期: 2016-09-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本文第八条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日进行了修改
2,条款废止,本文第二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3、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本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自2018年7月25日开始执行
4,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 本项所称“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5,关联文件,为落实本文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本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20160818版.doc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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