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把合伙企业称作“税收透明体”,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穿透”后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在多层嵌套的合伙企业模式下,下层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穿透”到上一层合伙企业时是否改变所得的性质一直是实务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也常常持有不同的观点。
一、合伙企业所得的分配原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进行分配,合伙企业不作为直接纳税义务主体,即先在合伙企业层面归集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各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所得的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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