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由于《转发关于同意调整核定计税租金收入的复函》(城地税函〔2009〕51号)、《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及附件1已不适应现实征管需要,《公告》确认以上四件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