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0-08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关联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民用飞机增值税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8号),规定自2022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增值税政策按照本文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现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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