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12-20
生效日期: 2022-12-2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现将民用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纳税人生产销售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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