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9-27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