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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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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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