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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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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
    责任编辑:qu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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