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0-26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本文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22号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3,条款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徽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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