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4-15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优惠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3年8月25日起实施。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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