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4-15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