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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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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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