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8-02
生效日期: 2023-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本文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废止,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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