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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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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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