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7-11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本文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7月13日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本文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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