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8-30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已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本法规第四条;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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