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6-15
生效日期: 2018-06-15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7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本文附件中《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废止本文附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自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
3、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5号),废止本文附件中《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doc 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doc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doc 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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