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4-20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2、条款废止,本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已被修订, 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财税〔2018〕27号),明确了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以及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4、已被修订, 根据《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明确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已被修订, 根据《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本文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现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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