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2-07
生效日期: 2011-12-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自2016年12月3日起按该通知执行
3、关联文件,根据《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自2020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从中央定价目录中删除,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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