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7-05
生效日期: 2012-07-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本文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16年12月3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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